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許映鈞

上訴人
呂林麗雲
上訴人
呂清泉
被上訴人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光
被上訴人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
被上訴人
陳鴻明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鴻明
被上訴人
信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見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查報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併應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後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僅聲明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098號第一審判決,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上訴之標的金額,是原告上訴程式有所欠缺,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暨閱卷聲請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