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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呂林麗雲
原告
呂清泉
被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光
訴訟代理人
張恪騫
訴訟代理人
李書儀
被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
被告
陳鴻明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鴻明
法定代理人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
被告
信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見鴻
訴訟代理人
周祐全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複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複代理人
追加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應新增「追加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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