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08號
- 上訴人
- 詹寓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翔工程行即陳正榮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336,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09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3108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翔工程行即陳正榮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336,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09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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