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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0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傅紫玲

上訴人
詹寓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翔工程行即陳正榮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336,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09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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