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詹寓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08號 上 訴 人 詹寓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翔工程行即陳正榮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6,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09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