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郭永宗、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明日城天青社區管理委員會、楊致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84號 原 告 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被 告 明日城天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致祥 訴訟代理人 彭坤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4月2日宣 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5月10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6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