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鄉林靜朗社區管理委員會、陳毅嘉、寶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范乾進、紹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明廣、陳朝雄建築師事務所即陳朝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33號 原 告 鄉林靜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毅嘉 訴訟代理人 陳玉芬律師 複 代理人 賴雨柔律師 被 告 寶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乾進 被 告 紹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廣 被 告 陳朝雄建築師事務所即陳朝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游文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5日下午2時2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