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62號
- 上訴人
- 佐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心茹
- 被上訴人
- 侯月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6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3262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6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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