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莊佩頴
- 法定代理人高心茹
- 當事人佐昇實業有限公司、侯月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62號 上 訴 人 佐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心茹 被上訴人 侯月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6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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