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莊佩頴
- 法定代理人王鳴華
- 原告龍國清、之
- 被告林光漢、林建興、林樣、林河杉、林柏助、林佑龍、林再欽、林曉梅、林再耘、李貴秀、林祐生、林祐緯、林祐仲、林青慧、呂靜妍、林炎星、陳重熙、龍林莑、謝麗玲、黃怡千、黃壹亭、永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彥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9號 原 告 龍國清 訴訟代理人 李宜真律師 吳存富律師 上 1 人 之 複代理人 葉怡彤律師 張媁婷律師 被 告 林光漢(已歿) 訴訟代理人 林素秋 被 告 林建興 林樣 林河杉 林柏助 林佑龍 林再欽 林曉梅 林再耘 兼 上1人之 訴訟代理人 蔡麗華 被 告 李貴秀 林祐生 林祐緯 林祐仲 林青慧 呂靜妍 林炎星 陳重熙 龍林莑 謝麗玲 黃怡千 黃壹亭 永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之 法定代理人 王鳴華 被 告 林彥睿(林其禎之繼承人) 林彥任(林其禎之繼承人) 林鈺珊(林其禎之繼承人) 林郁淩(林其禎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憲群 被 告 林依忞(林其禎之繼承人) 張庭瑋(林其禎之繼承人) 林彥閔(林其禎之繼承人) 林彥甫(林其禎之繼承人) 林彥廷(林其禎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智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2月31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20日宣判,茲因被告林光漢於辯論終結前死亡,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王顥儒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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