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莊佩頴
  • 法定代理人
    王鳴華

  • 原告
    龍國清
  • 被告
    林光漢林建興林樣林河杉林柏助林佑龍林再欽林曉梅林再耘李貴秀林祐生林祐緯林祐仲林青慧呂靜妍林炎星陳重熙龍林莑謝麗玲黃怡千黃壹亭永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彥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9號 原 告 龍國清 訴訟代理人 李宜真律師 吳存富律師 上 1 人 之 複代理人 葉怡彤律師 張媁婷律師 被 告 林光漢(已歿) 訴訟代理人 林素秋 被 告 林建興 林樣 林河杉 林柏助 林佑龍 林再欽 林曉梅 林再耘 兼 上1人之 訴訟代理人 蔡麗華 被 告 李貴秀 林祐生 林祐緯 林祐仲 林青慧 呂靜妍 林炎星 陳重熙 龍林莑 謝麗玲 黃怡千 黃壹亭 永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之 法定代理人 王鳴華 被 告 林彥睿(林其禎之繼承人) 林彥任(林其禎之繼承人) 林鈺珊(林其禎之繼承人) 林郁淩(林其禎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憲群 被 告 林依忞(林其禎之繼承人) 張庭瑋(林其禎之繼承人) 林彥閔(林其禎之繼承人) 林彥甫(林其禎之繼承人) 林彥廷(林其禎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智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2月31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20日宣判,茲因被告林光漢於辯論終結前死亡,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王顥儒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