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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22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黃若美黃信樺王玲櫻

原告
林彥辰即兆亞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祥峰
設新北市○○區○○路000○00號B棟 被 告 瑞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5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王玲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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