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林彥辰即兆亞企業社、瑞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許祥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22號 原 告 林彥辰即兆亞企業社 設新北市○○區○○路000○00號B棟 被 告 瑞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祥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22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5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