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44號

返還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劉明潔

原告
洪嘉濃

原告與被告黃明達等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另一名被告即起訴狀所記載Ryan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Ryan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至於原告雖陳報不知Ryan真實姓名,僅提供工廠地址,請本院查詢戶籍謄本等語,然原告記載之地址既僅為鼎盛裝潢工程行之工廠地址,並非Ryan之戶籍地址,本院即無從以此查得Ryan之真實姓名,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