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52號
- 原告
- 毓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鴻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弘律師
- 被告
- 葉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9條規定,請求被告不得在超過3人以上之媒體平台中宣傳:「原告違反廣告義務規範」之字樣等語,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