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莊鴻文、王綸紘、林懷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鴻文 上 訴 人 王綸紘 被上訴人 林懷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5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9,6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