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號
- 原告
- 板橋原宿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思穎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芬律師
- 被告
- 原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富勇
- 被告
- 廖李嘉
- 被告
- 高漪淇
- 被告
- 李美螢
- 兼訴訟代理人
- 張一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秉憲律師
- 複代理人
- 官芝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有送達予廖李嘉、高漪淇不合法之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8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