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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趙伯雄

原告
板橋原宿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王思穎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
被告
原宿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勇
被告
廖李嘉
被告
高漪淇
被告
李美螢
兼訴訟代理人
張一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複代理人
官芝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有送達予廖李嘉、高漪淇不合法之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8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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