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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張紫能
  • 法定代理人
    陳宥任、陳富忠

  • 原告
    欣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欣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8,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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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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