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陳宥任、欣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陳富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欣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8,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