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宥任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欣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富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8,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