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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4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黃乃瑩

上訴人
資本圈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禕庭(原名:陳依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4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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