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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4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黃信樺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被告
君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留郁森(原名:留君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君兆有限公司、留郁森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伍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君兆有限公司(下稱君兆公司)、留郁森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君兆公司邀被告留郁森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8日簽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及授信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1月10日起至115年11月10日止,利息計付方式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5年11月10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2.105%計息(目前為3.575%),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依前開契據第8條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上開借款因被告君兆公司於111年11月起未依約還款,原告依前揭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主張上開借款視為到期。目前上開借款已有逾期多日未依約還款之情事發生,迭經催討無效,經抵銷存款後,目前滯欠本金共計1,645,907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負清償之責等語。並聲明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2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影本1份、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影本1份、客戶帳欠電腦資料表及利率表各1紙等件資料為證,核無不合。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之主張。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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