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閤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吳坤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9號 原 告 閤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木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區育銓律師 被 告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1,015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1,500元×31.21平方公尺=671,01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