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9號
- 原告
- 閤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坤木
- 訴訟代理人
- 莊振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區育銓律師
- 被告
-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1,015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1,500元×31.21平方公尺=671,0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