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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黃信樺

上訴人
即原告
閤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訴字第459號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零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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