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8號
- 原告
- 燁達精品店
- 法定代理人
- 楊松燁
- 訴訟代理人
- 高振格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柯德維律師
- 被告
- 傳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紹華
- 訴訟代理人
- 李子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經原告聲請更正,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原 告 燁達精品店即楊松燁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附表二: 原 告 燁達精品店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松燁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