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童柏維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惠安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惠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童柏維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臺幣16,350 元,此項裁定經本院囑託法務部○○○○○○○○○於113 年1月16日業已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