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李新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6號 原 告 李新興 訴訟代理人 陳逸華律師 林承勳 被 告 蔡榮聰 訴訟代理人 吳立瑋律師 被 告 林傳晏 連勝彥 林忠巖 林寶選 黃麗芳 簡林美花 林美至 李惠蘭 徐建平 葉廷欽 周陳淑珍 慶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正信 被 告 林鄭鶯餢 大英美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美 被 告 林幼彩 林靜芳 林靜絹 謝明楷 陳玉華 張振榮 陳瑞玄 張志雄 游博熙 張鈞淋 黃明駿 黃雅玉 黃雅琳 陳錦慧 蔡榮蔚 張維松(即張運昌繼承人) 上3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鴻誠 被 告 張維毅(即張運昌繼承人) 張素娥(即張運昌繼承人) 張剴舜(即張運昌繼承人) 張剴竣(即張運昌繼承人) 兼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剴為(即張運昌繼承人) 受 告知人 戴木楠(即張運昌之遺囑執行人) 連豊彥(即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連建仰(即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連建銘(即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李智銘(即抵押權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即抵押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受 告知人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即抵押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義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2共有人欄「被繼承人:張運昌 (遺產管理人:戴木楠)」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張運昌(遺囑執行人:戴木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