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3號
- 原告
- 全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政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庭瑋間請求撤銷承攬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3,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7,335元外,尚應補繳10,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53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庭瑋間請求撤銷承攬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3,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7,335元外,尚應補繳10,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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