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范家豪、寶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江馥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9號 原 告 范家豪 被 告 寶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馥年 訴訟代理人 王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本院宣判前撤回起訴,為利於核退第一審裁判費予原告,自應再開言詞辯論為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