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9號
- 原告
- 范家豪
- 被告
- 寶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馥年
- 訴訟代理人
- 王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本院宣判前撤回起訴,為利於核退第一審裁判費予原告,自應再開言詞辯論為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59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原告於本院宣判前撤回起訴,為利於核退第一審裁判費予原告,自應再開言詞辯論為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