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2號
- 原告
-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柯淯丰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文欽
- 被告
- 新富邑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鐘斌
- 訴訟代理人
- 王妙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7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67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7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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