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91號
- 原告
- 越南久益有限公司即CHIUYI VIET NAM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朱國生
- 被告
- 合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國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29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3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