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2,9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4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高文淵張惠閔劉容妤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湯承霖
被告
玩樂人生大夢想家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易維信
被告
林育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欠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玩樂人生大夢想家股份有限公司、易維信、林育增(合稱被告,下均逕稱其姓名及玩樂公司)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玩樂公司於民國110年7月26日邀同易維信、林育增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於116年7月26日清償。自借款日起,前12個月於每月26日按月付息,自第13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75%計算(目前合計為年率2.045%)按月計付。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且依據授信契約書第二條約定,未依約履行因本項授信所負之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詎被告僅繳納本金及利息至111年8月26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原告屢經催討,迄未清償。是依據授信契約書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債務人未依約付息時,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尚積欠原告本金981,666元及自11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下稱系爭借款)。又易維信及林育增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該借款債務既經視同全部到期,渠等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為何陳述或聲明。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影本2份、授信契約書影本1份、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影本4紙為證(見本院卷第15-4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為何陳述或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應堪信為真。

㈡按:

1.「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2.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要旨參照)。

3.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為憑,且視同被告自認,已如前所述,則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尚未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或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供擔保後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張惠閔

          法 官 劉容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欠款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1 934,855 110年7月26日 116年7月26日 自11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045%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 46,811 110年7月26日 116年7月26日 自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045% 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112年6月26日止 自112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 981,666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