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陳昱瑾、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楊茗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6號 上 訴 人 陳昱瑾 被上 訴人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茗澤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