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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毛崑山
  •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黃建勲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將鑫業有限公司法人林淑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2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蔡宛真 相 對 人 大將鑫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勲 相 對 人 林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黃建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建勲」。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至聲請人另聲請前開判決確定證明書將「黃建勲」誤載為「黃建勳」部分,亦應予更正。惟確定證明書屬於書記官處分事項,應循民事訴訟法第240條處理(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 字第45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書記官處分事項其內容有所錯誤,應由書記官另以處分更正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確定證明書關於「黃建勳」之記載,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此部分於本裁定確定後另依法處理,併此敘明。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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