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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4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莊佩頴

上訴人
達瑞國際髮品商行即莊志明
被上訴人
洪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並表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等語,有本院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在卷可稽。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訴之聲明: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⒉被上訴人應移除111年7月17日於臉書「靠北美髮(爆料美髮)」社團所刊登如原證2所示內容之貼文。⒊被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最後事實審之民事判決主文及理由,以新聞類之5號字體刊登於自由時報1次。核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查聲明第1項屬財產權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應移除111年7月17日於臉書「靠北美髮(爆料美髮)」社團所刊登如原證2所示內容之貼文,則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聲明第3項則請求被上訴人將本件最後事實審之民事判決主文及理由,以新聞類之5號字體刊登於自由時報1次,亦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500元(1,500+4,500+4,500=10,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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