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90號
- 原告
- 曾俞燁
- 被告
- 新大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林素蘭
- 訴訟代理人
- 粘舜權律師
林泰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3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19頁、第2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9頁至第13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