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瑪諾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昆賢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明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有為
- 即被告
- 利美達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憶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