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峯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華行有限公司等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746,7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