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文良、温勝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良 上 訴 人 温勝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