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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鄧雅心

上訴人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良
上訴人
温勝輝
被上訴人
陳俊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同年月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45、147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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