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文良、温勝輝、陳俊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良 上 訴 人 温勝輝 被 上訴人 陳俊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同年月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見本院卷第145、147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