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雄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清松
- 被上訴人
- 游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36,4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36,4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