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雄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游清松、游國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雄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清松 被 上訴人 游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36,4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0 日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