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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徐玉玲

上訴人
即原告
許璧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富智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遺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陸佰玖拾貳萬柒仟柒佰陸拾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肆仟肆佰壹拾元,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參萬肆仟捌佰零參元(計算式:104,410元×1/3=34,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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