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 原告
- 黃秋森
- 訴訟代理人
- 溫尹勵律師
- 被告
- 貿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殷如
- 訴訟代理人
- 廖珮宇
- 訴訟代理人
- 梁凱雯
- 訴訟代理人
- 賀雪妮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男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辰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漏未諭知「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記載,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