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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劉以全

原告
黃秋森
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
被告
貿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殷如
訴訟代理人
廖珮宇
訴訟代理人
梁凱雯
訴訟代理人
賀雪妮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複代理人
簡辰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漏未諭知「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記載,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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