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黃秋森、貿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郭殷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黃秋森 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 被 告 貿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殷如 訴訟代理人 廖珮宇 梁凱雯 賀雪妮 林柏男律師 複代理人 簡辰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漏未諭知「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記載,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