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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楊千儀

上訴人
恒發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嘉達
被上訴人
林至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54,680元(〈125,000+7,578〉×12×5=7,954,680),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9,706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9,902元(119,706×1/3=39,90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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