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鍾惠勇
被告
日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2年9月20日對原告寄存送達,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