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張勤、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張勤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 複 代理 人 鄧雅心律師 被 告 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柯瑞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劉素吟律師 賴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