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 原告
- 張勤
- 訴訟代理人
- 陳鎮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鄧雅心律師
- 被告
- 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柯瑞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劉素吟律師
賴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劉素吟律師
賴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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