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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王士珮

上訴人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上訴人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修蘭
上訴人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上訴人
蒲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上訴人
勝隆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修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玉蘭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560,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0,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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