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文欽
- 上訴人
-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修蘭
- 上訴人
-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文欽
- 上訴人
- 蒲陽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文欽
- 上訴人
- 勝隆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修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玉蘭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560,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0,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