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周季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季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菁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0萬2,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7,8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