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正本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正本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明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被 告 白珮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繫屬時,被告籍設臺中市清水區,而實際居住於新北市八里區,有其戶籍查詢資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可知其住居所地均非位於本院轄區內,而原告復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是依上開規定,本院對於本件給付租金等事件並無管轄權。茲審酌被告現居住於新北市八里區,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基於被告應訴便利之考量,因認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