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信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原 告 陳信行 陳文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被 告 曾嘉文 林俊宏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邱奕峻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 被 告 陳三吉 楊文連 林再添 盛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耀煌 訴訟代理人 簡昌澤 張雪華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坤地律師 林春長律師 被 告 許文景 被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被 告 阮允哲 訴訟代理人 陳蕙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俟新莊地政事務所複丈合併分割方案之成果圖到院後,再開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