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 原告
- 陳信行
- 原告
- 陳文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憲鑑律師
- 被告
- 曾嘉文
- 被告
- 林俊宏
- 被告
- 邱奕峻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汪哲論律師
- 被告
- 陳三吉
- 被告
- 楊文連
- 被告
- 林再添
- 被告
- 盛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耀煌
- 訴訟代理人
- 簡昌澤
- 訴訟代理人
- 張雪華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坤地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春長律師
- 被告
- 許文景
- 被告
-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淵
- 被告
- 阮允哲
- 訴訟代理人
- 陳蕙莉
-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俟新莊地政事務所複丈合併分割方案之成果圖到院後,再開行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