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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陳信行
原告
陳文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被告
曾嘉文
被告
林俊宏
被告
邱奕峻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
被告
陳三吉
被告
楊文連
被告
林再添
被告
盛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耀煌
訴訟代理人
簡昌澤
訴訟代理人
張雪華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坤地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長律師
被告
許文景
被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被告
阮允哲
訴訟代理人
陳蕙莉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俟新莊地政事務所複丈合併分割方案之成果圖到院後,再開行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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