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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宋家瑋
  • 法定代理人
    林薪旭、小佐野政江

  • 原告
    王筠喬
  • 被告
    蒙馬特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東京都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原 告 王筠喬 被 告 蒙馬特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薪旭 被 告 東京都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佐野政江 訴訟代理人 徐碩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2 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276,000元,而該裁定業於112 年2 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迄今猶 未繳納,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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