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王筠喬、蒙馬特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林薪旭、東京都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小佐野政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原 告 王筠喬 被 告 蒙馬特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薪旭 被 告 東京都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佐野政江 訴訟代理人 徐碩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2 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276,000元,而該裁定業於112 年2 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迄今猶 未繳納,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