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 原告
- 虹瓏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紘誌
- 訴訟代理人
-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得福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0萬7,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5,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鄭皓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得福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0萬7,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5,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