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虹瓏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紘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嘉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0萬7,5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8,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嘉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0萬7,5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8,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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