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 原告
- 統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崑煌
- 訴訟代理人
- 黃勝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啟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唐施律師
- 被告
- 黃炳順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俊律師
- 被告
- 劉朝彰
陳心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1日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原告應提出所請求項目之購入日期、購入單價或取得金額之證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陳心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1日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原告應提出所請求項目之購入日期、購入單價或取得金額之證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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