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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統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煌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唐施律師
被告
黃炳順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俊律師
被告
劉朝彰

陳心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1日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原告應提出所請求項目之購入日期、購入單價或取得金額之證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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