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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統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煌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唐施律師
被告
黃炳順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俊律師
被告
劉朝彰

陳心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關於「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零參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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