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 原告
- 統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崑煌
- 訴訟代理人
- 黃勝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啟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唐施律師
- 被告
- 黃炳順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俊律師
- 被告
- 劉朝彰
陳心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關於「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零參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