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 原告
- 愛度家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薔薇
- 訴訟代理人
- 紀錦隆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磊皋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叁拾肆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為準,自不得以房屋課稅現值作為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基準。又查,原告於民國107年11月間以總價款新臺幣(下同)1,745萬元購買系爭不動產,有原告提出之轉帳傳票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5,560元,原告僅繳納6萬7,726元,尚不足9萬7,83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不動產標示 面積 權利範圍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713.62平方公尺 10000分之124 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9樓) 145.53平方公尺 全部(共有部分:同段3340建號,面積4888.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8;同段3341建號,面積879.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