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劉容妤
- 法定代理人杜修蘭、鄒文欽
- 原告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修蘭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麗敏等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2名 上訴人均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均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889,1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1,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2名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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