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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終止借名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劉容妤

上訴人
即原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修蘭
上訴人
即原告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麗敏等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2名上訴人均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均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889,1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1,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2名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兩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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